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981號原 告 邱建爐訴訟代理人 曹家銘律師被 告 蕭易發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11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