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022號原 告 盧志浩
林杰綸張毓雯陳世祥翁玉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張道鈞律師被 告 梁嘉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表、附件所示之貼文移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各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209、211、217至221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前於民國108年7月至112年5月間任職於訴外人資誠創新
諮詢有限公司(下稱資創公司),擔任企業管理顧問工作,於108至110年間在企業資源規劃部門(ERP TEAM) ,110年8月間調動至資料分析部門(Data TEAM) 。原告盧志浩為資創公司董事長,原告林杰綸為被告在ERP TEAM之主管,原告張毓雯為ERP TEAM之同事,原告陳世祥為資創公司董事,負責管理MES、Data和ESG部門;原告翁玉珍為訴外人資誠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資企公司)之人資協理,負責資企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之人力資源事務。被告在資創公司工作期間,與ERP、Data TEAM同事、主管發生衝突,不配合主管之指揮監督與管理措施,甚且公開批評張毓雯之父母教養不當、私訊謾罵林杰綸、公開譏諷陳世祥等,嗣遭到客戶投訴要求更換顧問,資創公司即調動措施觀察評估,仍未見被告改善,遂於112年5月25日由翁玉珍協助,當面發出通知書資遣被告。被告受解僱當日竟拒絕交出公務電腦並有刪除資料之行為,資創公司即對被告提起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告訴。被告於知悉受刑事訴追後,自113年11月起,分別於Dcard、LinkedIn、Instagram、Threads、Facebook等網路社群平台,以「豬娣耶沒有遇見羅密歐」、「Jiamin Liang」、「antibullyingtrail」、「反霸凌行動中Antibullyingtrail」等帳號,發表如附表、附件所示言論(下稱系爭言論),稱遭到原告職場霸凌等,詳細列出原告之職稱、姓名、英文別名、學經歷等個人資料,並上傳盧志浩、陳世祥、林杰綸、張毓雯之個人照片,而非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煽動網路公審,減損原告之社會評價,嚴重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致原告身心承受極大壓力,原告得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項前段、第2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擇一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刪除貼文、張貼判決等語。
㈡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各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將系爭言論移除。⒊被告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20日内,於Dcard網站上以帳號 「豬娣耶沒有遇見羅密歐」將本件判決書全文連續刊登30日,並將閱覽權限設定為公開。⒋被告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20日内,於LinkedIn網站上以帳號「Jiamin Liang」將本件判決書全文連續刊登30日,並將閱覽權限設定為公開。⒌被告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20日内,於Instagram網站上以帳號「antibullyingtrail」將本件判決書全文連續刊登30日,並將閱覽權限設定為公開。⒍被告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20日内,於Threads網站上以帳號「antibullyingtrail」將本件判決書全文連續刊登30日,並將閱覽權限設定為公開。⒎被告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20日内,於Facebook網站上以帳號「反霸凌行動中Antibullyingtrail」將本件判決書全文連續刊登30日,並將閱覽權限設定為公開。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有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有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慮,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時間與費用成本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不具違法性,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如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即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於發言過程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意旨參照)。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或係轉述第三人之陳述,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0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有關指摘原告有霸凌行為之言論部分:
⑴按職場霸凌係指在工作場所,個人或團體藉由權力濫用或不
公平對待,持續以言語、文字、肢體或其他方式,對他人進行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行為,導致被霸凌者身心健康受損或產生壓力。惟因人與人關係之互動行為,形式及成因多元,尚不得逕依一方所述即概予認定,仍應確實觀察工作內容、職場環境、對工作之認知、應對方式、衝突原因、行為方式及結果等情形,並探究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又職場生活除工作內容外,本就是一種相互溝通的過程,人與人相處本有志同道合,亦有話不投機者,非謂同事相處間偶有摩擦、衝突、不愉快、疏遠,即所謂職場霸凌;所謂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連續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準此,是否遭受職場霸凌,或得從幾個方面觀察:包括行為態樣、次數、頻率、人數,受害者受侵害權利為何(例如性別歧視、政治思想、健康權、名譽權)、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綜合判斷是否超過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疇。
⑵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言論,不實指述原告有霸凌行為及辱罵
原告,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業據提出系爭言論截圖、兩造工作群組LINE對話紀錄截圖、電子郵件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85至161頁)。查系爭言論之內容,均是被告以自身角度講述其於資創公司與原告共事之情形,則Dcard、LinkedIn、Instagram、Threads、Facebook社群平台上以「豬娣耶沒有遇見羅密歐」、「Jiamin Liang」、「antibullyingtrail」、「反霸凌行動中Antibullyingtrail」等帳號所發表之系爭言論,應均係被告所發表,此情首堪認定。又觀原告所提上開兩造工作群組LINE對話紀錄截圖、電子郵件截圖(見本院卷第133至161頁),被告曾於110年6月17日在ERP TEAM之LINE工作群組發表14點言論指摘張毓雯之工作狀況有問題,接著即稱:「回覆這14點的判斷規則,有難度嗎?」等語(見本院卷第144、145頁),嗣更表示:「人格人品的問題是她的父母的教育,公司職場上的問題,我有疑問可以回覆你的判斷規則嗎?」、「若您有對專案的進行做管理,我們就不會有今天小群組跟大群組裡的對話,我被Trista(即張毓雯,下同)捅的當作我倒楣」等語(見本院卷第145至147頁),足見原告主張本件爭議起初為被告與張毓雯因合作專案溝通不良,被告卻先在工作群組上公開指摘張毓雯人格人品及父母教育有問題,並強迫主管林杰綸、盧志浩介入處理,造成團隊工作氣氛緊張,始安排將被告調入陳世祥所管理之DATA TEAM等語,並非無憑。又資誠公司之客戶曾於111年12月5日傳送電子郵件予陳世祥稱:「候選人(即被告)表明較想往consultant方向發展,覺得EBS開發的發展受限,職涯發展與本職缺較不相符……我方不能確定候選人能持續的時間,有穩定性疑慮。綜合考量,我們傾向再看看別的候選人。」等語(見本院卷第267頁),足見原告主張被告與客戶會談時消極以對,致客戶婉拒陳世祥原安排由被告負責該客戶之規劃,被告又未取得其他主管要求之專業證照,致難安排工作予被告,並非故意霸凌被告而不予安排工作等語,亦足採信。則原告究竟有無被告所指之霸凌情事、被告所指之情節是否確屬所謂職場霸凌,均屬有疑。
⑶再者,被告曾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規定提起職場霸凌
申訴,嗣資創公司再就被告之申訴組成不法侵害複審委員會,委由外部委員即業鑫法律事務所陳業鑫律師、普若琦律師就該霸凌案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略以:被告與張毓雯確有合作方式、合作想法不同以致合作發生問題之情形,惟難以認定構成職場霸凌;林杰綸、盧志浩為被告之主管,本對於被告有指派工作、訂定工作目標之職權,亦有就部門業務、人力安排進行調度之裁量權限,雖然被告對於渠等指派與處理不服,然難以認定構成職場霸凌;陳世祥為被告之主管,本對於被告有指派工作、監督管理之職權,調查顯示2人間確有溝通上之問題,然難認陳世祥之管理行為逾越合理範疇,難認構成職場霸凌;翁玉珍為人資,被告雖對於翁玉珍之處理表示不滿、認為不符人資專業,然難認構成職場霸凌等語,有業鑫法律事務所114年2月5日職場不法侵害事件複審調查報告暨所附訪談紀錄表在卷可查(見限閱卷第37至103頁),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提出申訴之情節,並未構成職場霸凌等語,洵屬有據。
⑷從而,系爭言論指摘原告有霸凌行為,足以對原告於社會上
之品德、聲望或信譽受到貶抑,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本件難認被告所指之情節構成所謂職場霸凌,被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佐證之,難認被告業盡合理之查證義務,自具侵權行為之違法性。是原告就此部分言論,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⒊有關指摘盧志浩「取得前公司參考文件」等言論部分:
查系爭言論關於「我手上還有從你們手上取得IBM的參考文件,這樣拿前公司的文件可以嗎?」等語部分(見本院卷第
102、111頁),足以造成他人對盧志浩有背信行為之聯想,對盧志浩於社會上之品德、聲望或信譽受到貶抑,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權。且此部分有真偽可言,屬事實陳述之範疇,被告卻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佐證盧志浩有其所指之行為,難認被告業盡合理之查證義務,自具侵權行為之違法性。是盧志浩就此部分言論,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⒋有關指摘陳世祥「惱羞成怒把我退出群組」等言論部分:
查系爭言論關於「小祥祥愛生氣」、「小祥祥不要愛生氣一起把事情做好嘛」、「幹嘛惱羞成怒把我退出群組」等語部分(見本院卷第98、101、122頁),係屬被告基於遭陳世祥踢出群組一事夾敘夾議所為言論,就涉及事實陳述部分,仍應考慮真偽。查陳世祥於DATA TEAM之LINE工作群組表示:
「今天的主題是智慧製造的AI應用分析」、「今天的主題是智慧製造的AI應用分析-2022PwC工廠數位轉型調查」等語(見本院卷第271頁),被告卻突然詢問與此無關之工時申報問題,陳世祥即回覆稱如有個人工作議題請私訊或聯絡助理安排一對一會議等語(見本院卷第271頁),足見陳世祥已明確表達工作群組僅用以處理專案事務,其他個人工作議題則應私訊或安排一對一會議。然被告見陳世祥上開回覆後又表示:「請問我問的問題是個人工作議題還是部門的政策?」、「若您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其他外面的軟體公司對於每個專案成本試算,技能,所需人力,以及人員技能應該都有很多可以參考,相信您過去的經驗應該也有,只是到目前為止,不清楚為什麼會從您入職以來超過半年,都無法處理呢?若您需要協助,我很樂意,陪同您將此流程規範以及驗證方式建立起來。以上的問題,我的判斷是部門管理規則,並非是個人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271、272頁),足見被告仍堅持其該事項係陳世祥應於工作群組內回覆之問題,則陳世祥主張其之所以將被告踢出群組,係因被告於工作群組發送不必要之訊息、影響團隊運作,並非係因被告所謂惱羞成怒始將之退出群組等語,應足採信。是陳世祥就此部分言論,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⒌有關指摘林杰綸「行動的垃圾」言論部分:
查系爭言論關於「世界真小,到台北開調解庭,搭捷運還可以看到行動的垃圾」等語,並附上林杰綸背影照片部分(見本院卷第126頁),係被告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偽與否可言。惟此部分所用語詞強烈負面,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再綜觀被告針對林杰綸之其他貼文,應係認林杰綸有霸凌行為始發表言論評價林杰綸為「行動的垃圾」,則此部分言論是否具違法性,應視其評論所立基之霸凌事實能否確定而定。而如前述,本件難認林杰綸有所謂霸凌情事,則被告對於此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為意見表達,自仍具侵權行為之違法性。是林杰綸就此部分言論,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⒍有關指摘翁玉珍「做偽證」言論部分:
查系爭言論關於「人資還上法院做出不符事實的證言」、「為什麼人資明明沒有看到我刪除電腦檔案,卻敢去偵查庭做證人」、「坐對面到底怎麼做到看到別人的螢幕」等語部分(見本院卷第85、87、93、102、105、119頁),足以造成他人對翁玉珍有偽證行為之聯想,對於翁玉珍社會上之品德、聲望或信譽受到貶抑,足以貶損翁玉珍之名譽權。又此部分言論有真偽可言,屬事實陳述之範疇,是否具侵權行為之違法性,應視被告是否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定。而翁玉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1635號妨害電腦使用罪偵查案件中僅係證稱:我一度有看到被告圈選好幾個檔案按刪除,但沒看到檔案內容,我有跟被告說這是公司資產不能刪除,但被告力氣較大將電腦搶走,過了7、8分鐘使用完畢後才將電腦歸還,我雖坐在被告對面,但有一段時間被告電腦有點斜,我可以看到畫面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4514號卷第26頁),足見翁玉珍僅係證稱看到被告刪除電腦檔案,並未證稱被告刪除何等檔案。被告則自陳:我於112年5月25日遭資遣時,並未馬上交還電腦,而係過了7、8分鐘始歸還之理由,是因我將電腦桌面有關我個人大頭貼等資料刪除,但刪除幾個檔案我沒有印象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4514號卷第26、27頁)。可見被告確實有刪除電腦檔案之行為,則翁玉珍於上開偵查案件中所述,難認與事實不符,並無所謂偽證之情事,被告此部分言論仍具侵權行為之違法性。是翁玉珍就此部分言論,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⒎從而,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被告有無侵害原告之資訊隱私權:
⒈按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項、第29條定有明文。次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4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本院認被告不實指述原告為霸凌團隊,已如上述,則
原告主張被告無正當理由利用原告發布在社群媒體之照片等個人資料,製作梗圖(或圖片),搭配「霸凌團隊」、「我們一起下地獄吧」(見本院卷第86、95、100、110、115、1
17、120、124、131、132頁)、「我知道連結外部流量比較差,有看到的人,希望可以在DCard幫忙點讚,還有追蹤IG」等語(見本院卷第121頁)、「要再請Threads的流量幫忙曝光PwC資誠的霸凌團隊」等文字(見本院卷第124頁),故意侵害原告之資訊隱私權,洵堪採認。從而,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不法侵害原告之資訊隱私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原告請求被告移除系爭言論並於網路社群平台張貼本件判決,有無理由:
⒈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範圍,
以填補損害即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目的,不在懲罰加害人,應依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衡量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予以適度限縮,不得侵入基本權保障之自由權利核心,或致加害人個人主體性與人格自由發展受到危害,損及其人性尊嚴(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參照)。是名譽被侵害,其請求法院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者,法院應在被害人聲明之範圍內,權衡妨害名譽之方法、名譽受損害之程度、當事人身分等條件,認有必要性者,始得許之。
⒉查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依民法
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主張回復名譽之方式,係命被告將系爭言論移除,並將本件判決全文公開張貼於Dcard、LinkedI
n、Instagram、Threads、Facebook等網路社群平台30日(見本院卷第25、26頁),系爭言論如經移除,應足消除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所肇致之負面評價。至原告請求被告刊登本件判決全文部分,考量本件爭議本質為兩造職場工作之紛爭,兩造對此事件之話語權係屬對等,原告並非不能發表對被告所指內容之反對言論、自行發表勝訴啟示,藉此平衡言論,則於此情形下,如仍命被告於網路社群平台上刊登本件判決全文,是否具必要性即有疑問。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移除系爭言論,應足回復原告之名譽,且未達侵害被告不表意自由之核心,並為侵害較小之適當處分方式,此部分請求自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㈣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侵害原告之資訊隱私權、名譽權,致不
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原告之個人資料,且社會上之品德、聲望或信譽受到貶抑,自受有精神上痛苦,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故意侵權行為、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茲斟酌原告之學歷為碩士畢業,現均為資誠集團之員工等情,業據原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58頁);至被告則為大學畢業(見本院限閱卷)。再參以兩造之年所得、財產情形,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列印資料等件可憑(見本院限閱卷)。兼衡本件紛爭之源頭,係被告與張毓雯間職場溝通之衝突,最終導致被告遭資遣,被告不思理性之方式解決問題,反而於各大網路社群平台公開發表系爭言論,指摘原告有霸凌等行為,更張貼原告之個人資訊,達成類似群眾公審之效果。本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前開侵權行為之態樣、致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精神上所受之非財產損害,以各原告均為6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即屬無據。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而本件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為115年6月1日(見本院卷第219頁),依據前開說明,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項前段、第2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6萬元,及自11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請求移除系爭言論,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關於命被告為金錢給付部分,判命被告給付數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未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系爭言論編號 原告 言論內容要旨 1 盧志浩 以下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附圖標題:PwC資誠霸凌團隊及原告盧志浩之照片)董事長:盧志浩 Jacky Lu 臺灣大學EMBA ex-IBM 2 盧志浩 PwC職場霸凌團隊 以下是@pwc_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附圖標題同上)董事長:盧志浩 Jacky Lu 臺灣大學EMBA ex-IBM 我們一起下地獄吧 3 盧志浩 以下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附圖標題同上)董事長:盧志浩 Jacky Lu 臺灣大學EMBA ex-IBM 4 盧志浩 法院認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以#盧志浩先生的道德標準來看,我手上還有從你們手上取得IBM的參考文件,這樣拿前公司的文件可以嗎?C1的客戶可以做ERP的導入專案嗎?#金管會監察可以真的去檢查嗎?不只一件耶 #沒有道德就不會被道德綁架 我還真被道德給綁架了,直接公開人名照片多爽丫 5 盧志浩 以下是@pwc_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附圖標題同上)董事長:盧志浩 Jacky Lu 臺灣大學EMBA ex-IBM 6 盧志浩 (附圖:原告之姓名、英文別名、照片)法院認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我手上還有從你們手上取得IBM的參考文件 7 盧志浩 滿滿的乾貨已經整理好,下載Google表單連結在留言(公開分享之雲端表單於「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放上人像照片、冠上「Pwc資誠霸凌團隊」、真實姓名並勾選各自對應之不法侵害行為) 8 盧志浩 又一個乾貨,來了哦(公開分享之雲端表單於「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放上原告照片、冠上「Pwc資誠霸凌團隊」、真實姓名) 9 盧志浩 死都不怕了。現在曝光讓他們接下來過一過不開心的聖誕節不開心的新年不開心的農曆年不是很好嗎?然後再用一些方法,每年提醒他們,在死之前,至少要把這些全部都說出來,我們一起下地獄吧!盧志浩 Jacky Lu 臺灣大學EMBA 10 盧志浩 (附圖:原告之姓名、英文別名、照片)法院認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我手上還有從你們手上取得IBM的參考文件 11 盧志浩 以下是@pwc_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的霸凌團隊,請不要給他們任何商業合作(附圖標題:PwC資誠霸凌團隊及原告之照片)董事長:盧志浩 Jacky Lu 臺灣大學EMBA ex-IBM 12 盧志浩 來哦!我知道連結外部流量比較差,有看到的人,希望可以在DCard幫忙點讚,還有追蹤IG #資訊 自爆公開:資誠PwC職場霸凌人名(文中提供附表編號3-1文章連結) 13 盧志浩 要再請Threads的流量幫忙曝光PwC資誠的霸凌團隊。以下是pwc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 董事長:盧志浩 Jacky Lu 臺灣大學EMBA ex-IBM 14 盧志浩 新版 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 #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 新增欄位:1.霸凌者:可以直接勾選 2.相關日期:有效日期,點兩下會跳出日曆 3.附件:同一個事件可能會有多個不法行為(公開分享附表編號6-3之連結,其中放上原告人像照片、冠上「Pwc資誠霸凌團隊」、真實姓名並勾選各自對應之不法侵害行為) 15 盧志浩 惡意資遣當日,我收拾物品時用刀自殺,隔天卻收到存證函,顛倒黑白寫上會議時持刀傷人,還提告妨礙電腦使用,主訴刪除電腦內瀏覽器下載資料夾檔案(附圖標題:PwC資誠霸凌團隊及原告照片) 16 盧志浩 我遭受到,四大的資誠PWC空降主管和總經理都IBM的前同事,調職,冷凍多個專案被踢掉,還刁難翻譯上千頁的英文文件,沒有PIP就資遣,欺負付潑髒水,都被他們逼到長期看身心科,自sha卻寄存證信函寫持刀傷人+妨礙電腦使用罪(已偵察終結不起訴)(隨文張貼附表編號5-6之貼文連結,附圖標題:PwC資誠霸凌團隊及原告之照片) 17 陳世祥 以下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附圖標題:PwC資誠霸凌團隊及原告陳世祥之照片)董事 陳世祥 Kelvin Chen 臺灣大學EMBA ex-IBM 18 陳世祥 PwC職場霸凌團隊 以下是@pwc_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附圖標題同上)董事 陳世祥 Kelvin Chen 臺灣大學EMBA ex-IBM 我們一起下地獄吧 19 陳世祥 #小祥祥愛生氣小故事 #小祥祥祥不要愛生氣一起把事情做好嘛 你每次都叫錯念錯大家的名字也沒人怪你 從2022/11/21到2023/2/3我追問多次,完全沒有回覆問題,為什麼問問題,要把我退出工作群組?#幹麻惱羞成怒?#把我退出工作群組 不知道為什麼要生氣?為什麼問專案管理會破壞團隊?不懂耶 20 陳世祥 祥祥….到底你說的文件是什麼?祥祥….到底什麼是到客戶服務的記錄?真的有專案管理文件嗎?為什麼主管不給我?拿我做的問 21 陳世祥 以下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附圖標題同上)董事 陳世祥 Kelvin Chen 臺灣大學EMBA ex-IBM 22 陳世祥 #小祥祥愛生氣小故事 被他從2022年8月開始冷凍到2023年4月,每次要求我翻譯一大堆文件,我也都很有耐心的執行,按時交付,我還是不懂為什麼不能在工作群組討論「專案管理」?2023年2月3日你把我退出工作群組,我無從得知新進或離職的員工名單?你又創立了一個新的部門名稱AIS?公司系統也沒有資料,我怕寄錯了被你罵,請你提供要收信的名單,也要生氣氣?#我們應該對於工作時間的產出為PwC有貢獻並且確認其效益不是嗎?業務策略發展計畫,如果沒有我也可以一起做丫,為什麼你要拒絕,又不能問呢? 23 陳世祥 #職場霸凌#PWC#陳世祥KelvinChen 請問,從你2022年8月入職,你為什麼只針對我?(文章列出八項對原告之指控) 24 陳世祥 以下是@pwc_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附圖標題同上)董事 陳世祥 Kelvin Chen 臺灣大學EMBA ex-IBM 25 陳世祥 滿滿的乾貨已經整理好,下載Google表單連結在留言(公開分享之雲端表格於「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放上原告照片、冠上「Pwc資誠霸凌團隊」、真實姓名並勾選各自對應之不法侵害行為) 26 陳世祥 又一個乾貨,來了哦(公開分享之雲端表單於「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放上原告照片、冠上「Pwc資誠霸凌團隊」、真實姓名) 27 陳世祥 死都不怕了。現在曝光讓他們接下來過一過不開心的聖誕節不開心的新年不開心的農曆年不是很好嗎?然後再用一些方法,每年提醒他們,在死之前,至少要把這些全部都說出來,我們一起下地獄吧!陳世祥 Kelvin Chen 臺灣大學EMBA 28 陳世祥 以下是@pwc_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的霸凌團隊,請不要給他們任何商業合作(附圖標題:PwC資誠霸凌團隊及原告之照片)董事 陳世祥 Kelvin Chen 臺灣大學EMBA ex-IBM 29 陳世祥 來哦!我知道連結外部流量比較差,有看到的人,希望可以在DCard幫忙點讚,還有追蹤IG #資訊 自爆公開:資誠PwC職場霸凌人名(文中提供附表編號3-1文章連結) 30 陳世祥 小祥祥愛生氣 被主管冷凍刁難還是要一直忍著噁心主動去聯繫哦 總愛大聲說自己是Leader 好!你是Leader大家都知道,不用強調,顯得沒自信 每次你講錯,大家總是捏把冷汗 每次你講錯,大家總是想辦法幫你圓場 要求每個人加Line是你 為什麼要躲我呢?談勞基法的是你 說專案管理的也是你 不讀不回信和訊息也是你 祥祥要求我提出有到公司上班的證明,又講不清楚要什麼東西,然後說每個人都有要求,但群組已讀、不論群組或是直接跟祥祥要,都沒有回覆。把你提出要求,推給別人也是你。要問問題,會議總是2週起跳,主動追蹤工作,要完成你的要求。問你問題,不回答。追著你問又封鎖我不讀也不回。(附上line對話紀錄截圖) 31 陳世祥 要再請Threads的流量幫忙曝光PwC資誠的霸凌團隊。以下是pwc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 董事 陳世祥 Kelvin Chen 臺灣大學EMBA ex-IBM 32 陳世祥 新版 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 #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 新增欄位:1.霸凌者:可以直接勾選 2.相關日期:有效日期,點兩下會跳出日曆 3.附件:同一個事件可能會有多個不法行為(公開分享附表編號6-3之連結,其中放上原告人像照片、冠上「Pwc資誠霸凌團隊」、真實姓名並勾選各自對應之不法侵害行為) 33 陳世祥 惡意資遣當日,我收拾物品時用刀自殺,隔天卻收到存證函,顛倒黑白寫上會議時持刀傷人,還提告妨礙電腦使用,主訴刪除電腦內瀏覽器下載資料夾檔案(附圖標題:PwC資誠霸凌團隊及原告照片) 34 陳世祥 我遭受到,四大的資誠PWC空降主管和總經理都IBM的前同事,調職,冷凍多個專案被踢掉,還刁難翻譯上千頁的英文文件,沒有PIP就資遣,欺負付潑髒水,都被他們逼到長期看身心科,自sha卻寄存證信函寫持刀傷人+妨礙電腦使用罪(已偵察終結不起訴)(隨文張貼附表編號5-6之貼文連結,附圖標題:PwC資誠霸凌團隊及原告之照片) 35 林杰綸 以下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附圖標題:PwC資誠霸凌團隊及原告林杰綸之照片)副總:林杰綸 Jerry Lin 清華大學 ex-IBM 36 林杰綸 PwC職場霸凌團隊 以下是@pwc_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附圖標題同上)副總:林杰綸 Jerry Lin 清華大學 ex-IBM 我們一起下地獄吧 37 林杰綸 以下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附圖標題同上)副總:林杰綸 Jerry Lin 清華大學 ex-IBM 38 林杰綸 以下是@pwc_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附圖標題同上)副總:林杰綸 Jerry Lin 清華大學 ex-IBM 39 林杰綸 滿滿的乾貨已經整理好,下載Google表單連結在留言(公開分享之雲端表單於「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放上人像照片、冠上「Pwc資誠霸凌團隊」、真實姓名並勾選各自對應之不法侵害行為) 40 林杰綸 又一個乾貨,來了哦(公開分享之雲端表單於「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放上原告照片、冠上「Pwc資誠霸凌團隊」、真實姓名) 41 林杰綸 死都不怕了。現在曝光讓他們接下來過一過不開心的聖誕節不開心的新年不開心的農曆年不是很好嗎?然後再用一些方法,每年提醒他們,在死之前,至少要把這些全部都說出來,我們一起下地獄吧!林杰綸 Jerry Lin 清華大學 42 林杰綸 以下是@pwc_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的霸凌團隊,請不要給他們任何商業合作(附圖標題:PwC資誠霸凌團隊及原告之照片)副總:林杰綸 Jerry Lin 清華大學 ex-IBM 43 林杰綸 來哦!我知道連結外部流量比較差,有看到的人,希望可以在DCard幫忙點讚,還有追蹤IG #資訊 自爆公開:資誠PwC職場霸凌人名(文中提供附表編號3-1文章連結) 44 林杰綸 要再請Threads的流量幫忙曝光PwC資誠的霸凌團隊 以下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 副總:林杰綸 Jerry Lin 清華大學 ex-IBM 45 林杰綸 新版 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 #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 新增欄位:1.霸凌者:可以直接勾選 2.相關日期:有效日期,點兩下會跳出日曆 3.附件:同一個事件可能會有多個不法行為(公開分享附表編號6-3之連結,其中放上原告人像照片、冠上「Pwc資誠霸凌團隊」、真實姓名並勾選各自對應之不法侵害行為) 46 林杰綸 世界真小。到台北開調解庭,搭捷還可以看到行動的垃圾(附圖為原告林杰綸排隊在捷運站月台之照片) 47 林杰綸 惡意資遣當日,我收拾物品時用刀自殺,隔天卻收到存證函,顛倒黑白寫上會議時持刀傷人,還提告妨礙電腦使用,主訴刪除電腦內瀏覽器下載資料夾檔案(附圖標題:PwC資誠霸凌團隊及原告照片) 48 林杰綸 我遭受到,四大的資誠PWC空降主管和總經理都IBM的前同事,調職,冷凍多個專案被踢掉,還刁難翻譯上千頁的英文文件,沒有PIP就資遣,欺負付潑髒水,都被他們逼到長期看身心科,自sha卻寄存證信函寫持刀傷人+妨礙電腦使用罪(已偵察終結不起訴)(隨文張貼附表編號5-6之貼文連結,附圖標題:PwC資誠霸凌團隊及原告之照片) 49 張毓雯 以下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附圖標題:PwC資誠霸凌團隊及原告張毓雯之照片)霸凌別人從顧問升上經理:張毓雯 Trista Chang 曾任鼎新/嘉義民雄人,家裡開火鍋店 50 張毓雯 PwC職場霸凌團隊 以下是@pwc_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附圖標題同上)從顧問霸凌別人升上經理:張毓雯 Trista Chang 曾任鼎新/嘉義民雄人,家裡開火鍋店 我們一起下地獄吧 51 張毓雯 以下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附圖標題同上)霸凌別人從顧問升上經理:張毓雯 Trista Chang 曾任鼎新/嘉義民雄人,家裡開火鍋店 52 張毓雯 以下是@pwc_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附圖標題同上)從顧問霸凌別人升上經理:張毓雯 Trista Chang 曾任鼎新/嘉義民雄人,家裡開火鍋店 53 張毓雯 滿滿的乾貨已經整理好,下載Google表單連結在留言(公開分享之雲端表單於「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放上人像照片、冠上「Pwc資誠霸凌團隊」、真實姓名並勾選各自對應之不法侵害行為) 54 張毓雯 又一個乾貨,來了哦(公開分享之雲端表單於「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放上原告照片、冠上「Pwc資誠霸凌團隊」、真實姓名) 55 張毓雯 死都不怕了。現在曝光讓他們接下來過一過不開心的聖誕節不開心的新年不開心的農曆年不是很好嗎?然後再用一些方法,每年提醒他們,在死之前,至少要把這些全部都說出來,我們一起下地獄吧!張毓雯 Trista Chang 曾任鼎新 56 張毓雯 以下是@pwc_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的霸凌團隊,請不要給他們任何商業合作(附圖標題:PwC資誠霸凌團隊及原告之照片)從顧問霸凌別人升上經理:張毓雯 Trista Chang 曾任鼎新/嘉義民雄人,家裡開火鍋店 57 張毓雯 來哦!我知道連結外部流量比較差,有看到的人,希望可以在DCard幫忙點讚,還有追蹤IG #資訊 自爆公開:資誠PwC職場霸凌人名(文中提供附表編號3-1文章連結) 58 張毓雯 要再請Threads的流量幫忙曝光PwC資誠的霸凌團隊。以下是pwc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 從顧問霸凌別人升上經理:張毓雯 Trista Chang 曾任鼎新/嘉義民雄人,家裡開火鍋店 59 張毓雯 新版 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 #職場不法侵害行為自主檢核表 新增欄位:1.霸凌者:可以直接勾選 2.相關日期:有效日期,點兩下會跳出日曆 3.附件:同一個事件可能會有多個不法行為(公開分享附表編號6-3之連結,其中放上原告人像照片、冠上「Pwc資誠霸凌團隊」、真實姓名並勾選各自對應之不法侵害行為) 60 張毓雯 惡意資遣當日,我收拾物品時用刀自殺,隔天卻收到存證函,顛倒黑白寫上會議時持刀傷人,還提告妨礙電腦使用,主訴刪除電腦內瀏覽器下載資料夾檔案(附圖標題:PwC資誠霸凌團隊及原告照片) 61 張毓雯 我遭受到,四大的資誠PWC空降主管和總經理都IBM的前同事,調職,冷凍多個專案被踢掉,還刁難翻譯上千頁的英文文件,沒有PIP就資遣,欺負付潑髒水,都被他們逼到長期看身心科,自sha卻寄存證信函寫持刀傷人+妨礙電腦使用罪(已偵察終結不起訴)(隨文張貼附表編號5-6之貼文連結,附圖標題:PwC資誠霸凌團隊及原告之照片) 62 翁玉珍 人資還上法院做出不符事實的證言,然後才來問我調解的意願!?我是不可能和解的,在我的LinkedIn上也放上職場霸凌,我拿到職災判定為職權騷擾強度 63 翁玉珍 以下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 人資:翁玉珍 Crystal Wong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 論文:派遣勞動對派遣員工的功能評估研究 最荒謬的是人資翁玉珍,坐在對面的角度,居然作證看到我刪除檔案(附圖:翁玉珍 Crystal Wong坐對面到底怎麼做到看到別人的螢幕) 64 翁玉珍 (附圖:節錄原告以證人身份於形式程序中所為證述,並加註「坐對面到底怎麼做到看到別人的螢幕」) 65 翁玉珍 PwC職場霸凌團隊 以下是@pwc_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 人資:翁玉珍 Crystal Wong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 論文:派遣勞動對派遣員工的功能評估研究 我們一起下地獄吧 66 翁玉珍 我有寫信hotline/CoC多次和勞工局3次,換來搖頭,然後人資也一起成為霸凌我的加害者,CoC,申請勞資會議要求改善各種事項,關門會議,也不允許其他人旁聽。 67 翁玉珍 (附圖:「我看到他刪除電腦資料」、「蛤」、「雙眼裸視1.5、100%全雲端文件工作」、「刑法第168條」條文節錄) 68 翁玉珍 以下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 人資:翁玉珍 Crystal Wong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 論文:派遣勞動對派遣員工的功能評估研究 69 翁玉珍 (附圖:「翁玉珍 Crystal Weng 坐對面到底怎麼做到看到別人的螢幕」) 70 翁玉珍 曝光之前,收到其他的受害者填寫的問卷,或是從Instagram。曝光之後,遇到同樣被#資誠人資#翁玉珍欺負的人。還有其他人爆料CoC/Hotline和我一樣走流程申訴,變成是他們收集需要集體霸凌欺負的管道 71 翁玉珍 為什麼人資明明沒有看到我刪除電腦檔案,卻敢去偵察庭做證人? 72 翁玉珍 另一位C人資口口聲聲說是來幫我,還展現透視眼的超能力,雙眼裸視1.5的我都做不到從筆電背面看到180度的電腦螢幕(未來我會盡可能公開這段故事)。當天,我腦海裡想著還有沒有證據沒有保存好,而我很笨的回我可以看自己的信,C人資才打電話把我的帳號關閉,然後坐在對面的她,抓住筆電的螢幕搶走電腦。我對C人資的憤怒值,3-10應該達到9分。後來查了那位C人資的姓名,發現她的碩士論文,學校畢#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她是本科卻不知道她到底知法犯法多少次,多少人投訴無門,多少人被他這樣子欺負 @pwc_tw @ccu.official_1989 @ntu_taiwan_ 73 翁玉珍 直到現在,來自一個沒有任何交集交惡的人,居然說的出面對面而坐的我,她看到我刪除電腦資料。#與惡的距離 沒有想到如此的近 #職場霸凌 #職場鬼故事 #bully @pwc_tw(附圖:「人資」、「我看到她刪除電腦資料」) 74 翁玉珍 另外一位翁姓人資則是在當天告訴我,他是來幫我的,隔天我卻收到公司寄給我的存證信函上面寫我「無故持刀傷人」,同時對我提出「刑事告訴妨礙電腦使用罪」,資誠主訴:刪除電腦「瀏覽下載資料夾內的檔案」,同時人資在法庭上作證,他有看到。在開偵查庭的那天親耳聽到,剛時坐在我正對面的這位人資,他看到我操作刪除電腦資料???HOW??? 75 翁玉珍 以下是@pwc_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 人資:翁玉珍 Crystal Wong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 論文:派遣勞動對派遣員工的功能評估研究 76 翁玉珍 曝光之前,收到其他的受害者填寫的問卷,或是從Instagram。曝光之後,遇到同樣被#資誠人資#翁玉珍欺負的人。還有其他人爆料CoC/Hotline和我一樣走流程申訴,變成是他們收集需要集體霸凌欺負的管道 77 翁玉珍 我永遠記得人資在法院上作證,說的不實內容,我都記得 78 翁玉珍 (附圖1:「人資」、「我看到她刪除電腦資料」)(附圖2:「我看到她刪除電腦資料」、「給」、「雙眼裸視1.5、100%全雲端文件工作」、「刑法第168條」條文節錄) 79 翁玉珍 死都不怕了。現在曝光讓他們接下來過一過不開心的聖誕節不開心的新年不開心的農曆年不是很好嗎?然後再用一些方法,每年提醒他們,在死之前,至少要把這些全部都說出來,我們一起下地獄吧!人資翁玉珍 Crystal Wong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 論文:派遣勞動對派遣員工的功能評估研究 80 翁玉珍 (附圖:「翁玉珍 Crystal Weng坐對面到底怎麼做到看到別人的螢幕」) 81 翁玉珍 以下是@pwc_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的霸凌團隊,請不要給他們任何商業合作(附圖標題:PwC資誠霸凌團隊) 人資翁玉珍 Crystal Wong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正在找他的照片) 82 翁玉珍 來哦!我知道連結外部流量比較差,有看到的人,希望可以在DCard幫忙點讚,還有追蹤IG #資訊 自爆公開:資誠PwC職場霸凌人名(文中提供附表編號3-1文章連結) 83 翁玉珍 要再請Threads的流量幫忙曝光PwC資誠的霸凌團隊。以下是pwc_tw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底下的#資誠創新諮詢公司 人資翁玉珍 Crystal Wong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 論文:派遣勞動對派遣員工的功能評估研究 84 翁玉珍 新北地檢署認證資誠PWC人資翁玉珍有透視眼嗎?在偵察庭上作偽證連調查都沒有就不起訴?他們搶走電腦,我電腦沒登出說不定翁玉珍刪的,嫁禍給我。誰可以透視穿透電腦背板看到別人操作電腦,我給你當免費的狗一輩子,叫我吃大便我都吞 85 翁玉珍 惡意資遣當日,我收拾物品時用刀自殺,隔天卻收到存證信函,顛倒黑白寫上會議時持刀傷人,還提告妨礙電腦使用,主訴刪除電腦內瀏覽器下載資料夾檔案。經567天,法院判定偵察終結不起訴,且公司人資卻在法院上作證有看到刪除檔案,人資坐在我的正對面,又如何擁有透視眼看到電腦螢幕的畫面呢?(附圖標題:PwC資誠霸凌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