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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34號原 告 陳慶昌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212,59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23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對原告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0464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主張之債權不存在。查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主張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6,611,453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9,309,806元、違約金1,872,221元,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上開債權本金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17日之利息、違約金合計10,030,5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再加計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9,309,806元、違約金1,872,221元後,核定為21,212,597元(計算式:10,030,570元+9,309,806+1,872,221元=21,212,5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附表: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