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8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蔡香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兩造間簽定之借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款項,並主張依借據約定書第13條約定,兩造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原告未提出上開借據約定書佐證其說,故難認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被告設籍臺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