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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88號上 訴 人 鄧凱元被 上訴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範圍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1,842元(計算式詳見卷內試算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