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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95號原 告 謝騏鴻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被 告 林國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地址「住○○市○○○○路0巷0號3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巷0號3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