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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10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101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被 告 咪可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志豪被 告 林文錡

張俊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志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陸仟參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陸仟參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咪可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咪可思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被告林文錡,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變更為賴志豪,有咪可思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網頁截圖、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1至82頁、第91至96頁),又原告於115年5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89頁),經本院於115年6月16日裁定命賴志豪為咪可思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見本院卷第99至100頁),續行本件訴訟。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授1-

110.05版,下稱系爭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見本院卷第19頁、第23頁、第27頁),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咪可思公司於111年9月14日邀同林文錡、被告張俊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6年9月15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違約時1.72%)加1.73%機動計息,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付息,自第2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逾期還款,除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之日起,逾期6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兩造於112年11月9日、113年12月12日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約定自簽妥變更條款並完成鍵機日起,增加寬限期1年,寬限期內按月繳息,本金暫緩攤還,寬限期滿,依剩餘期限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咪可思公司僅繳納利息至114年11月15日止即未依約清償,依系爭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抵銷帳戶存款後,迄今尚欠本金4,766,3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又林文錡、張俊煌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目前公司營運有困難,如果今年處理完成,可以償還借款,對於金額部分沒有意見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歷次簽訂之授信約定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授信延滯案件催繳紀錄表、原告松江分行114年12月29日松江字第1148009444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原告松江分行115年3月6日松江字第1158001748號存款抵銷債務通知函、原告總行115年3月6日松江字第1158001749號存款抵銷債務通知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72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附表(時間:民國)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4,766,389元 自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 自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