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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02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劉淵宣被 告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被 告 李有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7,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