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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72號上 訴 人 新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泰杉(原名郭明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馥諾資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