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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7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創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三立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