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04號原 告 鍾秀誼被 告 丁郡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99年認識交往並結婚,後來發現原告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並用工作欺壓多名女子,爰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80萬元等語。經查,被告之地址位在新北市鶯歌區,業經原告載明於起訴狀,並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原告又未釋明本院另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