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86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被 告 黃文憲(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借款,惟被告已於115年1月3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為憑,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即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