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03號原 告 范譯丹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冠鳴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7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