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78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被 告 陳依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78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被 告 陳依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