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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46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467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訴訟代理人 林敬堯被 告 東厚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美枝被 告 羅錦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07,3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202,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7年度甲類第十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07,34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已於借據第33條約定,因前開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東厚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9月20日邀同被告李美枝、羅錦雄擔任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3年9月24日至118年9月24日,利息採浮動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計算,逾期清償時,除應按約定給付利息,並應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兩造並於114年10月21日簽立變更借款契約書,變更借款還本付息方式為自第1期至第11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自第12期至第23期按月付息,第24期起依借款餘額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東厚國際有限公司自115年3月24日未依約履行償還上開借款債務,上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累計尚積欠6,607,347元(計算式:為保證餘額659,900元+保證餘額5,939,064元+保證餘額短收利息8,383元=6,607,347元)之借款本息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1、3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自認,除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3項規定撤銷外,在辯論主義之範圍內有拘束法院之效力,應以該自認之事實作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6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經本院通知被告應於115年8月21日以前提出答辯狀,針對原告請求,表明答辯之事實及理由,被告東厚國際有限公司、李美枝均於115年9月4日收受前揭通知送達,另被告羅錦雄之通知已於115年9月8日寄存送達其住所轄區之派出所,於115年9月18日均生送達效力,均迄未表示意見,且於115年10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亦均未到場,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已生視同自認之效力,是本院應以原告前揭主張為裁判之基礎。是以,被告未依約清償前揭債務,經全部視為到期,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及連帶保證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諭知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附表:

計息本金 利息請求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6,598,964元 自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至115年9月2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民國115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