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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4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46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複 代理 人 蔡興諺被 告 韓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婕依(原名:蔡佳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叁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兩造間簽訂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第2章第5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見本院卷第66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韓錢有限公司(下稱韓錢公司)於民國112年5月間邀同

被告蔡婕依(原名:蔡佳軒)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貸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18日起至117年5月18日止,約定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5%計算(以起息日適用之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1.72%加碼計算後,為週年利率3.22%),借款如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被告韓錢公司應立即清償,如有遲延履行,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蔡婕依並就被告韓錢公司所負前開借款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㈡詎被告韓錢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依貸款總約定書第10條第1

項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積欠下列款項:

⒈本金92萬3,564元,及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3.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⒉本金9萬7,315元,及自11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3.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㈢被告蔡婕依為被告韓錢公司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

應與被告韓錢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就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台新銀行借款借據暨約定

書、貸款總約定書、動撥申請書、二年期之郵政定期儲金利率表、帳務資料暨還款明細及債權計算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5頁),互核相符,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