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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47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474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被 告 日昕照相器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訓宏被 告 劉齡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20條可憑(見本院卷第17、24、2

8、32、36、40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日昕照相器材有限公司(下稱日昕公司)邀同被告劉訓宏、劉齡襄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與原告簽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下稱紓困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為5年,繳款日為每月9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為自借款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605%計算(本件適用利率1.72%+1.605%=3.325%),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如未按期償還本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日昕公司未依約還款,僅抵充至115年4月8日止之利息,依約被告日昕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43萬1,933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又被告劉訓宏、劉齡襄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被告日昕公司邀同被告劉訓宏、劉齡襄為連帶保證人,於112年3月13日與原告簽立紓困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為5年,繳款日為每月14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為自借款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03%計算(本件適用利率1.72%+2.03%=3.75%),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如未按期償還本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日昕公司未依約還款,僅抵充至115年2月13日止之利息,依約被告日昕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5萬9,339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又被告劉訓宏、劉齡襄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紓困貸款契約書、利率表、撥還款明細查詢、授信延滯案件催繳紀錄表、催告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79頁),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43萬1,933元 43萬1,933元 自11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325% 自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55萬9,339元 55萬9,339元 自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75% 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