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48號上 訴 人 林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慧晶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所為115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22,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30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