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481號原 告 鄭柏桓被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尚宗平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執字第555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9331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對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核發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然系爭保險契約是否屬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2項之保險商品,法院應於准許強制解約前充分調查,原告患有慢性腎臟病,因系爭保單解約後,永久喪失醫療保障,顯已違憲法第15條、第23條比例原則及最低生存保障精神。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 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張惠美前邀同原告為連帶保證人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行)借款(下稱系爭借款),因未依約還款,中華銀行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3686號民事判決張惠美及原告應連帶給付中華銀行新臺幣63萬4487元及利息、違約金債權(下合稱系爭債權)確定(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嗣被告於108年7月16日受讓系爭債權,並已通知原告。系爭保險契約之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原告責任財產範圍,自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原告並未否認系爭債權之存在,僅主張執行系爭保險契約有害及其生存及醫療保障,均非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得撤銷之事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中華銀行前向本院起訴請求原告及張惠美應連帶給付系爭借款,並於89年間持系爭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本院聲請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核發系爭債權憑證後,中華銀行於96年10月17日將系爭債權讓與馬來西亞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富析公司),富析公司又100年7月27日將系爭債權讓與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經綸公司),經綸公司公108年7月16日將系爭債權讓與被告;被告於114年3月14日以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在系爭債權範圍內就系爭保險契約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經該院裁定移轉管轄本院,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分別於114年4月30日及115年6月16日核發系爭扣押命令及系爭收取命令,被告於115年7月23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陳報已收取系爭保險契約之解約金,系爭執行程序業已終結等情,有系爭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至8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異議之訴乃債務人請求確定執行名義上之實體上請求權,與債權人現有之實體上之權利狀態不符,以判決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至於強制執行法第12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程序,係對執行機關所為之違法執行行為,請求除去該執行行為,其事由包括對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對於強制執行之方法、對於強制執行應遵守之程序、對於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而言。
㈡查原告主張系爭保險契約非得執行之標的,其罹患疾病需要
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障等語,核其主張均非被告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成立後之消滅或妨礙債權人即被告請求之事由,自不符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又強制執行程序中扣押客體是否適法為強制執行一事,屬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所為命令、方法及程序之範圍,是如認有違法情事,亦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是原告主張系爭執行程序侵害憲法第15條、第23條規定所保障之生存權及比例原則,而據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不合,自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附表:
編號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 1 壽險-新ABC終身保險 Z0000000000 鄭柏桓/鄭柏桓 42萬2,536元 2 壽險-新ABC終身保險 Z0000000000 鄭柏桓/鄭柏桓 41萬2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