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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4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柏桓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48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萬2,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