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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5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劉育燈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被 告 賴文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叁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本件依被告與原債權人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第23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又花旗銀行與原告依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12年8月12日將其消費金融業務及相關資產與負債讓與原告,有原告提出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號函在卷可參,而本件兩造間爭執即屬前揭分割業務範圍,是此部分權利義務關係,自應由原告概括承受及負擔。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107年10月15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詳卷),

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給付原告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項所示之循環利息,且原告可依持卡人信用狀況,考量銀行營運成本或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後,得於最高利率(即週年利率15%)範圍內通知調整持卡人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本件被告應適用年利率為14.99%)。詎被告於114年6月間起即未依約按期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並以末期帳單結帳日之翌日即114年11月6日為本件利息起算日,迄今被告尚有新臺幣(下同)23,498元(含本金23,01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483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之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另於108年8月8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並簽訂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下稱系爭申請書),首次動用信用額度金額534,000元,借款利率以年利率5.99%固定計付,有效期間為108年8月13日至113年8月13日止,嗣被告於111年12年6日出具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下稱系爭調整申請書),並於同年12月23日申請變更信用額度金額為924,070元,借款利率則改以固定年利率10.99%計算,如未依約於每月還款寬限期截止日前(含)全額付清當期全部應繳款項或遲誤繳款期限時,原告除得依約計收遲延利息,並得向被告收取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上限為3期,各期違約金依序為300元、400元、500元,共計1,200元。詎被告自113年5月間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1項第1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以末期帳單結帳日之翌日即113年11月6日為本件利息起算日。而被告嗣後於113年6月、7月間繳納部分款項,及於末期帳單結帳日後之113年11月28日起至114年6月2日再為清償,然此均僅足清償部分本息及費用,迄今被告尚有775,851元(含本金734,85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39,995元、違約金及費用1,000元)及如附表編號二之利息未清償。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信用卡交易明細、系爭申請書、系爭調整申請書、系統畫面截圖、信用貸款分期攤還表、信用貸款帳單、等件為證,是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如附表所示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登寶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起迄日 計算標準 一 信用卡 23,498元 23,015元 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14.99% 二 個人信 用貸款 775,851元 734,856元 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10.99% 合 計 799,349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