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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50號上 訴 人 張淑芬輔 助 人 李雅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福來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2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