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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61號上 訴 人 施逸苓被 上 訴人 吳旻遵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所為115年度訴字第36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柒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參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兩造間返還借名登記房地事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返

還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權利範圍1/2。查依被上訴人提出之估價報告摘要所示,附表編號1至6及編號7、9不動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之市場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430,000元(編號1至6)、15,130,000元(編號7、9),上開價格日期與原告114年12月29日起訴日期相隔1年餘,期間內尚無價格大幅變動之客觀情事,應認上開不動產起訴時之市值得依前述估定價值予以認定。另附表編號8所示土地面積1.03平方公尺,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18,900元計算,價額為19,467元。合計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額為31,579,467元(00000000+00000000+19467=00000000)。則附表不動產權利範圍1/2之價值為15,789,734元(00000000x 1/2=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789,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452元。扣除被上訴人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49,119元,被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0,333元。

㈡本院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

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15,789,7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17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妘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的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2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2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6 臺北市○○區○○段○○段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7 宜蘭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8 宜蘭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9 宜蘭縣○○市○○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