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61號上 訴 人 施逸苓被 上 訴人 吳旻遵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所為115年度訴字第36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9月1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