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626號原 告 應志萍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請求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及登報道歉,並追加被告為「洪陳2女子」(卷第165頁),就請求給付及登報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0元(5,400+4,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①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00元;②原告應提出被告之姓名住址;③原告並應將先前所提出所有書狀,按被告人數(2人)共2份繕本(須按照所提出所有書狀之順序,完整排列後提出,不得短少缺漏)(若本身未留存,影本可提出閱卷聲請後,自行完整影印後提出),並將完整繕本送達至各被告;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