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65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被 告 林孟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2,0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73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因本約定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25、67、85、99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止,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並約定循環信用利率採機動式利率,最高以年息15%為上限。詎被告截至115年2月13日止,共累計消費計帳新臺幣(下同)8,221元未給付,其中8,118元為消費款、103元為循環利息,被告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被告於111年9月2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453,195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22日起至118年9月22日止,借款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9.99%計算(本件遲延時指數為1.73%,合計為11.72%),並以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並約定如有任一宗本金債務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至115年1月5日後未依約償付本息,尚積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㈢被告於111年9月2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36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22日起至118年9月22日止,借款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9.99%計算(本件遲延時指數為1.73%,合計為11.72%計算利息),並以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並約定如有任一宗本金債務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至114年12月31日後未依約償付本息,尚積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㈣被告於112年5月4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29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4日起至119年5月4日止,借款利率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利率0.01%計算,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13.3%計算(本件遲延時指數為1.73%,合計為15.03%計算利息),並以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並約定如有任一宗本金債務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至114年12月3日後未依約償付本息,尚積欠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㈤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本院卷第21-99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芯沂附表:(新臺幣)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息 利息請求期間 1 信用卡 8,221元 8,118元 15% 自民國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293,548元 293,548元 11.72% 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235,402元 235,402元 11.72% 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小額信貸 214,831元 214,831元 15.03% 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