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70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許育達被 告 美祺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美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玖仟參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玖仟參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借款借據暨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第20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9、35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113條、第79條、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美祺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下稱美祺公司)於民國115年5月4日經主管機關解散登記在案,有美祺公司115年5月4日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是依法美祺公司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依美祺公司章程所載,於廢止前全體股東為被告曾美祺(見本院限閱卷),故應以曾美祺為美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美祺公司於114年6月17日以曾美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
請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信用貸款2筆,借款期間均自114年6月19日起至117年6月19日止,共分36期,依約被告應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其中1筆之借款利息按一個月期指數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7.29%計息,以起息日適用之一個月期指數型定儲利率指數1.74%加碼後,年利率為9.03%,並約定違約金部分,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1筆之借款利息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計息,目前利率1.72%,並約定違約金部分,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上開2筆借款均於114年6月19日撥入美祺公司新竹一信銀行楊梅分行之帳戶。
㈡詎美祺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原告屢就前開債務向被告催討
,均置之不理,依貸款總約定書第10條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美祺公司尚積欠原告共152萬9,381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曾美祺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對原告請求為認諾(見本院卷第68頁)。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115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中,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並為認諾(見本院卷第68頁),依上開規定,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9,869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欣苑法 官 謝季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則顯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轉帳帳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0000000000000000 77萬4,592元 77萬4,592元 自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9.03% 自11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0000000000000000 75萬4,789元 75萬4,789元 自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自11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共計 152萬9,38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