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73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楊勝凱被 告 陳冠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萬77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貸款總約定書第17條,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57頁),本院就原告基於信用貸款契約對被告提起之訴有管轄權,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即就原告對被告合併提起之信用卡契約部分亦得一併審理而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809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74萬9677元,及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13%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表明誤繕違約金起算日,提出民事聲請狀更正聲明如附表,此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77、103頁),核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111年6月22日向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外,各筆帳款應按週年利率15%計息。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應付之款項,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截至114年4月7日止,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4萬8097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二)被告於113年4月19日向伊申辦信用貸款,借款80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4月19日起共分84期,利息按伊三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5.39%機動計算,違約時為7.13%(計算式:1.74%+5.39%=7.13%),償還方式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按逾期期數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詎被告於113年11月19日後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迄今尚欠本金74萬9677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
(三)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9萬7774元(計算式:4萬8097元+74萬9677元=79萬77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兩造間之消費借貸與信用卡消費關係均不爭執,伊無法確認已還款金額,因為伊同時欠很多家銀行錢,希望可以做債務整合並與原告協商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台新銀行信用卡專用申請書、帳務總覽資料、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一次撥付本利攤還型專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總約定書(一次撥付本利攤還型專用)、催收帳卡查詢畫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及三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表及信用卡帳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73頁、第79至99頁),而被告雖表示對原告主張兩造間之消費借貸與信用卡消費關係均不爭執,就欠款金額無法確認,願與原告協商等語,惟其抗辯核屬如何償還債務之問題,與原告本件請求是否有理由係屬二事,據以解免被告依約應負之還款責任,是以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許筑婷法 官 陳俞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奕廷附表:(民國/新臺幣)編 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1 4萬8097元 自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2 74萬9677元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7.13% 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