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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74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74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被 告 劉益誠(原名:劉榮萍)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兩造於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依上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申辦現金卡使用,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貸款利率依固定年利率18.25%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則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按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詎被告未按期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查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Yoube予備金申請書、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等件為證,應信為真實。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妘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