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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7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775號原 告 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具體特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起訴程式實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9月30日寄存送達予原告,並經原告於同年10月1日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