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833號原 告 李怡寬即李白峯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略為:請求撤銷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48530號強制執行程序;確認被告所持民國81年新臺幣(下同)900萬元借款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等語。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