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842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彭若鈞律師被 告 李宗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花旗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8條、星展銀行(台灣)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第24條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21、55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訴外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
前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將其在台之消費金融業務及相關資產與負債分割予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號函核准在案,故有關該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權利義務關係,應由伊概括承受。又被告於97年6月4日向花旗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持卡記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但所生帳款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除應給付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息外,並應繳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4年12月16日繳款新臺幣(下同)5,000元後,即未再依約繳款,且連續兩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約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15年6月22日止,尚欠信用卡帳款8萬2,684元(含消費款本金7萬5,050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6,322元、逾期違約金500元、國外消費手續費127元、預借現金手續費685元)未清償,是被告除應償還伊上開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計算之利息。
㈡另被告於114年6月20日向伊線上,經由OTP一次性密碼驗證後
,申請一次撥付型貸款借款100萬元(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約定借款利率按伊銀行「T型指數」加年利率14.33%機動計算,自實際撥款日起以每月為1期,共分84期本息平均攤還。詎被告並未按期繳款,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15年5月24日為止,尚欠106萬5,658元(含本金97萬3,358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9萬0,300元、訴訟費500元、逾期違約金1,500元)未清償,是被告除應償還伊上開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計算之利息等語。
㈢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以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22日函、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單、信用卡帳單彙總表、星展銀行(台灣)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申請書暨約定書、線上申辦信用貸款身分驗證紀錄、信用貸款撥款匯款畫面、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金融業拆款中心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資料、信用貸款分期攤還表、信用貸款帳單及帳單彙總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支付命令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81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及申貸借款,均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消費性金融商品種類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 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信用卡 82,684元 75,050元 14.99% 自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065,658元 973,358元 16% 自11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1,148,3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