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鄭哲銘被 告 吳雅萍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卷附兩造簽訂之星展信用卡須知及約定條款第29條、星展銀行(台灣)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第2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且原告得於最高週年利率15%範圍內,通知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週年利率,並得於當期繳款延滯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時計收違約金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至114年12月14日結算止,尚欠4萬4558元未清償(含本金4萬161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2935元、手續費10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於114年1月8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經原告核准於
114年1月10日撥款共計72萬元至被告指定帳戶,約定借款期間84期,約定自撥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T型指數」加年利率12.1%機動計息,如年利率超過16%,均以15.88%計息(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3.78%),兩造並約定如未依約繳納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被告應立即清償滯欠之本金及利息。詎被告未依約還款,截至114年11月13日結算止,迄尚積欠原告74萬9766元未清償(含本金69萬909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4萬8971元、違約金1200元、法務費500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於114年3月21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經原告核准
於114年3月24日撥款共計6萬7000元至被告指定帳戶,約定借款期間84期,約定自撥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T型指數」加年利率14.03%機動計息,如年利率超過16%,均以15.88%計息(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5.71%),兩造並約定如未依約繳納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被告應立即清償滯欠之本金及利息。詎被告未依約還款,截至114年11月10日結算止,迄尚積欠原告7萬3468元未清償(含本金6萬655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5711元、違約金1200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星展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星展銀行(台灣)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單、星展銀行(台灣)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申請書暨約定書、信用貸款帳單、撥款明細、信貸帳務系統畫面、T型指數利率歷史明細等件影本為證,互核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請求利息 1 信用卡 4萬4558元 4萬1613元 自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2 信用貸款 帳編:0000000000000000000 74萬9766元 69萬9095元 自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78%計算之利息 3 信用貸款 帳編:0000000000000000000 7萬3468元 6萬6557元 自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71%計算之利息 合計 86萬77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