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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99號原 告 凱智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熊玉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官昱丞律師被 告 曾性德(即曾宥澈之繼承人)

曾李美蓮(即曾宥澈之繼承人)

林燿勤(即曾宥澈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萬5,730元(詳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91 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1萬2,030元,尚應補繳3,861元(計算式:15,891-12,030=3,86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霈恩附表: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