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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00號聲 請 人 劉孟庭代 理 人 謝玉玲律師相 對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代 理 人 林芷伃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零貳拾捌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前以115年度訴字第30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萬9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508元,惟原告分別於民國115年1月2日、同年月19日繳納2萬3028元、12萬6508元,故原告請求返還其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2萬3028元,為有理由,該部分溢繳之裁判費應予返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