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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00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002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被 告 王聖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5,137元,及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3,111元,及如附表編號㈡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18,379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655,13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37,704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13,11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伊借款新臺幣(

下同)8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20年6月16日止,被告依約應按月攤還本息,利率自貸放日起按伊公告之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週年利率5.78%計算(被告違約時適用利率為7.49%,即1.71%+5.78%);遲延繳納時,除應依上開利率計息外,不論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分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計收違約金最高三期(各3百元、4百元、5百元)為限(下稱系爭借款債務),詎被告未依約攤還本息,迄至115年1月16日尚積欠655,137元(含借款本金653,937元、違約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另於111年4月11日向伊申辦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在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詎被告未依約繳款,截至115年5月8日止,累計尚有消費記帳413,111元未為給付(其中400,165元為本金消費款、餘為循環利息等,下稱系爭信用卡債務),依約系爭信用卡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㈢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

匯款/轉帳資料查詢結果、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結果、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信用卡申請紀錄資料、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信用卡客戶滯納利息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對帳單資料查詢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未依約清償系爭借款債務及系爭信用卡債務,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數額及利息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第1、2項之數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㈠ 653,937元 7.49% 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㈡ 25,845元 6.62% 自民國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2,892元 6.63% 自民國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57,986元 13.5% 自民國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48,488元 15% 自民國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60,291元 6.62% 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3,248元 6.63% 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08,519元 13.5% 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62,896元 15% 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