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056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被 告 黃毓恒
(現國內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柒萬貳仟柒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有明文規定,復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中變更為陳祖培,陳祖培為承受本件訴訟之聲明,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立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2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6筆,有關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附表所示,被告若未按期還本付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依約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原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92萬5488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撥款申請書、匯出匯款憑證、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登錄單、放款利率查詢表、對帳單等件為證,經核屬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借款期間 (民國)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130萬元 108年4月12日起至115年4月12日止 5萬6873元 自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5.05% 自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2 30萬元 109年12月10日起至116年12月10日止 10萬8170元 自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0.83% 自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3 30萬元 111年2月24日起至118年2月24日止 16萬2504元 自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0.95% 自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4 15萬元 112年2月7日起至116年2月7日止 5萬0477元 自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53% 自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5 60萬元 112年11月15日起至119年11月15日止 47萬3537元 自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53% 自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6 10萬元 113年5月28日起至118年5月28日止 7萬3927元 自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0.73% 自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