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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14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楊舒婷被 告 冠亞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阿蕊被 告 吳旭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稱其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及計算方法說明有誤,請求本院再開辯論,並提出放款交易歷史檔、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為據,是本件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琪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