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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17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吳福源(即吳雨鑫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