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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2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200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被 告 鄭衣甯(原名:鄭騫慧)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萬3743元,及其中新臺幣68萬2610元,自民國11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57%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82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2萬8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8萬374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萬9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萬82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約定於被告不履行信用貸款契約約定而涉訟,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5條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頁),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兩造另因信用卡契約所定約定條款第26條雖約定於被告不履約而涉訟時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26頁),然依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原告就信用卡契約部分仍得向本院合併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13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契約,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該期消費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款項,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並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計至114年10月10日尚有消費款加計利息、違約金等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7萬8257元(消費款17萬5729元)未清償,並應依約給付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前透過網路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70萬元,原告於114年1月2日撥款,約定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迄121年1月1日,利息按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8.86%計付(被告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0.57%)、還款方式為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未如期攤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還本付息至114年4月2日即未再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加計違約金合計68萬3743元(本金68萬261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三)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相關款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被告申辦信用卡資料、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滯納費用款明細資料、滯納利息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信用貸款契約書、客戶資料異動軌跡查詢、台幣放款利率查詢、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貸款撥款入帳資料查詢畫面、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及被告申辦貸款時所提供之身分證影本等為證(本院卷第11至39頁、第53至57頁),經核與其主張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霈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週年利率 1 5519元 自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8%計付 2 3802元 自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88%計付 3 10萬6623元 自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62%計付 4 1萬4688元 自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62%計付 5 4萬4647元 自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付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