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33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被 告 哥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彭弘毅(原名彭蔚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2月30日上午9時45 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哥爾有限公司是否經合法送達事項仍有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許筑婷法 官 陳俞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奕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