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357號原 告 王建崎被 告 動力極限汽車運動有限公司清 算 人 鄭俊豪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足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