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386號原 告 詹勳義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史順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判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未提出證據以供本院判斷其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此外,無其他客觀上之事實可供作核定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利益之標準,是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