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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4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444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洪嘉穗被 告 陳成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65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2,584元,及自民國95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7,514元,及其中新臺幣9萬8,809元自民國96年3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4,019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因合併而消滅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5條規定定有明文。查被告與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下稱系爭貸款契約)其他約定事項第3條、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下稱系爭現金卡契約)其他約定事項第3條,均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65號卷第20、28頁,下稱基隆地院卷),嗣大眾銀行於民國106年1月17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行政院金管會)核准與原告合併,並以原告為存續公司繼續營業,有行政院金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附卷可稽(見基隆地院卷第17頁),是原大眾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原告概括承受,並應受上開合意管轄約款之拘束,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前於94年1月4日與伊簽立系爭貸款契約,並於同年1月5

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3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1月5日起至97年1月5日止,每月為1期,借款利率則按固定年息百分之15計付。又兩造間並約定被告若有任何債務未能依約清償本息,全部債務視同到期,且伊尚得於逾期6個月以內期間,按上開借款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7月5日起即未如期清償本息,依約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伊多次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尚欠本金14萬2,58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前於95年9月29日與伊簽立系爭現金卡契約,向伊借款10

萬元,借款利率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又被告每月最低應付款為其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2,若被告動用借款金額低於上開最低應付款,則以動用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被告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超過伊所准予被告實際可動用之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被告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又兩造間並約定被告若未依約繳納每月最低應付款時,全部債務視同到期,且延滯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嗣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修正,是於104年9月1日起則改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詎被告自95年12月8日起即未如期清償本息,依約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伊多次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尚欠10萬7,514元及其中9萬8,809元之利息未為清償。爰依系爭現金卡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貸款契約、放款往來交易明細、信貸借戶明細、系爭現金卡契約、新歷史資料查詢系統表、現金卡借戶明細等件為證(見基隆地院卷第19至23、25、27至29、31頁),內容經本院互核相符,又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系爭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賴仁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家瑋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