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454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被 告 趙煒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5條定有明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於民國94年1月1日合併,台北銀行為存續公司,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12月23日金管銀(六)字第0930036641號函足稽(見本院卷第9頁),是富邦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應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原告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貸款契約書暨約定書第8條(見本院卷第12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91年11月27日向富邦銀行請領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並就未付帳款加付循環信用利息19.98%。截至96年5月14日止,被告尚有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5萬9,525元未依約清償,其中13萬8,454元則計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㈡被告復於92年10月15日向富邦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借款68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10月15日起至99年10月15日止,被告須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信貸指標利率加碼年率7.3%計算,並約定違約金部分,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繳納本息至96年1月29日後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47萬1,711元之本金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
㈢茲因原告屢就前開債務向被告催討,被告置之不理,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23條、貸款契約書暨約定書第一條,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前開債務。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暨約定條款、台幣放款利率查詢、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信用卡申請資料、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歷史交易大量明細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1至45頁),內容互核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6,655元應由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欣苑法 官 謝季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則顯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訖日 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15萬9,525元 13萬8,454元 96年5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98%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2 小額信貸 47萬1,711元 47萬1,711元 96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9.53% 9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共計 63萬1,23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