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461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薛鈞被 告 謝心味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第10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見司促卷第26、36、46、56頁),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郭明鑑,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陳祖培,業據陳祖培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45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22,196元,嗣經被告陸續還款,乃於民國115年9月30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借款日期,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借款金額,約定如附表所示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均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分別加碼週年利率2.59%、3.09%、2.79%、2.19%浮動計算(被告違約時週年利率為
1.74﹪),被告應於借款期間內按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於未按期還本付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原告並得請求利息、違約金。原告於如附表所示借款日期撥款至被告指定帳戶。詎被告嗣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如附表所示欠款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以書狀答辯略以:伊向原告借款共計5筆,期間伊已陸續於115年6月22日、7月17日、7月31日、8月25日、9月2日、9月15日清償部分款項,原告應提出原借款契約、應付之清償期數、已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與剩餘未清償之本息列表說明,以利伊進行後續清償等語,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被告帳戶查詢資料、查詢還款明細等為證(見司促卷第15至69頁、本院卷第45至115頁、第163至225頁),核屬相符。原告亦已就被告陸續還款部分重新計算欠款餘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並減縮聲明,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計息本金(即欠款金額) 週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1 111年1月27日 550,000元 111年1月27日至116年1月27日 60,287元 4.33% 自115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計付 自115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付 2 112年1月5日 1,000,000元 112年1月5日至117年1月5日 292,342元 4.83% 自115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計付 自115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付 3 113年1月29日 850,000元 113年1月29日至116年1月29日 169,672元 4.53% 自11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計付 自115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付 4 114年8月18日 650,000元 114年8月18日至115年8月18日 110,120元 3.93% 自115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計付 115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