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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468號原 告 謝孟憬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明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