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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496號原 告 丁少揚上列原告與被告即Threads帳號「ga34-47」使用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179號裁定駁回確定,有前揭全案卷證在卷可稽。又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萬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萬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