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53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535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被 告 兆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被 告 林佑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83,9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8,300元,及自本判決確認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林佑任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就被告林佑任部分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兆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兆居公司)邀同被告李建成、林佑任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如下:

㈠被告兆居公司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2,21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7年12月15日止,利息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被告違約時為年息1.72%)加碼0.5%計算(即為年息2.22%),還款方式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60期,按期於當期末月15日平均攤還本息。倘遲延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於115年8月15日後,即未再依約還款,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兆居公司於113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950,000元,借款期

間自113年2月16日起至118年2月16日止,利息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被告違約時為年息1.72%)加碼0.5%計算(即為年息2.22%),還款方式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60期,按期於當期末月16日平均攤還本息。倘遲延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於115年8月15日後,即未再依約還款,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㈢被告兆居公司於113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2,840,000元,借款

期間自113年5月21日起至118年5月21日止,利息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被告違約時為年息1.72%)加碼0.5%計算(即為年息2.22%),還款方式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60期,按期於當期末月21日平均攤還本息。倘遲延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於115年8月15日後,即未再依約還款,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李建成、林佑任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主張:㈠被告林佑任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兆居公司及被告李建成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郵局利率查詢、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9頁),又被告兆居公司及被告李建成到場表示不爭執而為自認;被告林佑任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霈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新臺幣) 欠款餘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210,000元 262,581元 自115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080,256元 自115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950,000元 120,723元 自11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82,878元 3 2,840,000元 407,514元 自11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630,019元 請求金額合計 3,983,971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