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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6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646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周侃鋒被 告 許家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於民國112年8月12日自訴外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受讓其消費金融業務及相關資產與負債,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11年12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號函核准在案(見本院卷第17、18頁),故花旗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應由原告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原告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第26條約定(見本院卷第23、59、72、108頁),因系爭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95年8月10日向花旗銀行申辦信用卡(原告分割受讓花

旗銀行業務後,該信用卡已換發為原告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並就未付帳款加付循環信用利息14.99%。詎料被告於114年10月13日開始即開始逾期未繳,截至115年8月24日止,被告尚有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23萬9,875元未依約清償,除已結算未受償利息5,954元外,其中本金23萬3,921元另計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付。

㈡被告復於112年11月21日以電子授權驗證方式向原告申辦個人

信用貸款,並於112年11月24日、113年6月6日分別向原告申請動撥133萬3,000元、137萬4,000元,借款到期日分別至119年11月24日、120年6月6日止,均分為84期,被告並須按月攤還本息,前筆貸款第1至6期利息按固定利率1.98%計算,第7至84期利息則依固定利率10.93%計算;後筆貸款每期利息均按固定利率10%計算。詎被告自114年11月12日後即開始逾期未繳,截至115年7月12日止,尚欠繳231萬1,366元,除已結算未受償利息7萬5,980元外,其中本金223萬5,386元另計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付。

㈢被告於113年11月11日再以電子授權驗證方式向原告申辦信用

貸款,並申請動撥10萬5,000元,借款到期日至120年11月11日,共分84期,被告須按月攤還本息,第1期利息按固定利率0.88%計算,第2至84期利息按T型指數加計12.35%,目前利率為14.03%計算。詎被告自114年12月1日開始即逾期未繳,截至115年8月12日止,尚欠繳9萬4,606元,除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122元外,其中本金9萬3,484元另計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未付。

㈣茲因原告屢就前開債務向被告催討,被告置之不理,依花旗

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0條,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前開債務。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單、原告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申請書、線上申辦信用貸款身分驗證紀錄、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代償及撥款畫面、分期攤還表、信用貸款帳單、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139頁),互核與原告前開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2,973元應由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欣苑法 官 謝季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則顯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起迄日 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23萬9,875元 23萬3,921元 自115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9% 2 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231萬1,366元 223萬5,386元 自115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3 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9萬4,606元 9萬3,484元 自115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03% 共計 264萬5,847元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10-28